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:本分会定名为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拉链分会,是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下属二级机构,英文名称为:Zipper Branch of CNHA。
第二条:本分会是全国从事拉链及相关的生产企业为主体,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。
第三条:本分会以振兴和发展中国拉链行业为宗旨,以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实施细则为依据。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,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,结合行业情况,积极地宣传、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、政策和法令;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;反映行业情况及会员的愿望与要求,维护行业、企业的合法权益,竭诚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。
第四条:本分会会址设于:上海市龙茗路2795号大上海国际花园酒店式公寓1023室;
电话: 021-64192055 传真:021-64192280
本分会网络地址:http://www.chinazipper.org
第二章:业务范围
第五条:本分会的业务范围是:
1、制订行规行约,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促进企业平等竞争。在行业内推动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与实施,提高行业整体素质,维护行业整体利益。
2、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和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、预测工作。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,收集、分析、发布行业信息,为企业经营决定提供服务。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和战略,了解企业的愿望和要求,关注行业共性的问题,适时向上级部门提出行业长远发展规划和行业方针政策的建议。推进行业信息网络建设,开展信息交流活动,编辑出版行业期刊。
3、推动行业的科技创新。开展行业内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产品、新材料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,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。
4、研究分析国际经济形势,关注国际贸易发展趋势,建立健全行业的产业保护机制,协调解决贸易争端;开展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。
5、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,培育专业市场和基地。组织开展行业及上下游企业间的经营、生产、管理、人才、技术的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;沟通本行业各企业对外出口生产经营方面的有关事情,组织参加和举办拉链及相关产品展会和活动,为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。
6、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,建立知识产权维护小组和专利预警机制,设立拉链专利数据库,保护企业的专利、商标等知识产权利益,对违法行为进行劝告和阻止,协助配合国家执法部门的有关工作。
7、大力推进自主名牌建设,提高自主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,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推荐表彰活动;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,开展行业产品质量监督、认证和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。
8、广泛联系同行业,做好会员的推荐发展工作。
9、开展行业专业人才培训、推介等服务工作。
10、编辑出版《拉链》会刊,向会员介绍国内外最新行业动态,协会信息,介绍先进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,介绍拉链专业技术。
11、贯彻上级协会下达的各项任务,承办国家有关部门、其他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六条: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七条: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承认并拥护本会实施细则;
2、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凡从事拉链生产及提供产品配套,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,承认本会实施细则,按时缴纳会费,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。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为参加协会的正式代表。
凡从事本行业生产、管理、科技、教育、流通,对本行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、学者、企业家、工程技术人员和热心促进本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,承认本会实施细则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: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1、提交入会申请书,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2、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入会资格并颁发会员牌;
3、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员入会情况,并报上级协会备案。
第九条: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1、本分会的选举权,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、对本分会工作的建议权、批评权和监督权;
3、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获得本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,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;
4、 可向本会提出对本单位生产、技术、经营、管理等方面的调研和帮助,改进工作的要求;
5、有提请本分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;
6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: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1、遵守本会实施细则及行规行约,执行本会决议,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;
2、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,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为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;
3、 在协会组织下,有协助解决会员企业生产技术、经营管理、科技开发、人才培训等方面问题的义务;
4、按规定交纳会费;
5、个人会员只承担(1)、(2)、(3)项义务。
第十一条:凡依法破产、关闭、解散、注销的会员,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。会员如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二条: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实施细则、行规行约,经劝告拒不改正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予以除名。
第十三条:本分会会员单位应派代表出席本分会会员大会,会员代表是企业负责人、经管人或该企业现任职员,年龄在二十岁以上者。
第十四条:本分会应在召开大会前一个月,通知各会员单位,会员应在大会召开十天前通知分会秘书处,派会员代表参加,不通知者,视为放弃代表的权利。
第十五条:会员单位指定一人作为本单位的联络员,与分会保持联系。
第十六条:代表大会休会期内,分会所发文件,需会员回签或表决,在规定期限内,未作回应,视为弃权。
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
第十七条: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:
1、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及行规行约;
2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、财务报告、制定并修改会费缴纳标准;
3、选举和罢免理事;
4、决定终止事宜;
5、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,并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;
第十八条: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报上级协会批准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十九条: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条:理事成员由会员大会通过后产生。理事资格的认定:
1、热心协会工作,愿意承担和履行相应的权力和义务,为广大会员服务;
2、具有一千五百万以上固定资产,年销售额在四千万以上,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;
3、 入选理事必须具有一年以上会员的资格。
第二十一条:理事会的职权是:
1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2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3、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理事长;
4、向会员大会报告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状况;
5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6、决定副秘书长和各专题小组负责人的聘任;
7、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;
8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9、依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: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,常务副理事长一名、副理事长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。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由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推荐,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;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副理事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30%)。
第二十三条:本分会理事会任期为四年一届,连选连任;理事长任期四年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本分会理事任期,以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。
第二十四条: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2、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;
3、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副秘书长分专职和兼职;
4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5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6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:为了适应国际化竞争,使行业健康发展,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,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小组。设知识产权维护基金,专款专用。
第二十六条:根据行业的发展需要,分会成立拉链技术委员会。指导行业内的专业技术发展,培养拉链专业的技术人才,对与拉链有关的纠纷进行技术鉴定。
第二十七条:分会设立秘书处,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,秘书处根据理事会要求处理有关日常事务,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。秘书处设工作人员若干名。
第二十八条:理事长总领协会工作,对外代表本分会,如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,由常务副理事长代理、常务副理事长不能执行职务时由秘书长代理。
第二十九条: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2、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第三十条: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;
2、主管行业技术方面的工作,包括知识产权小组、专业技术小组、行业或国家标准制订、应对反倾销等。
第三十一条: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2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3、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4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二条:本分会经费来源:
1、会费:会员1000元;
2、会务建设赞助费:按会员等级,按年缴纳:
会 员 等 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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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缴纳赞助费(单位:人民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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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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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9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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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务副理事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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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9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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秘书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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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9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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副理事长
理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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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9万
0.7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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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知识产权保护基金;
4、活动或服务收入;
5、利息;
6、捐赠;
7、其它合法收入;
第三十三条:会费应在每年的全体会员大会结束后三个月内,将会费上缴分会,会员如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会费,应提经理事会决定按下列程序处理。
1、劝告:欠缴会费延迟三个月;劝告由协会秘书处书面通知欠交会费单位。
2、警告:欠缴会费延迟六个月;警告将专函寄出。
3、停权:欠缴会费延迟一年,经警告仍不履行者,不得参加各种会议,不得享受协会内一切权益;如停权的是理事单位,应即辞职;
第三十四条: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实施细则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五条: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六条: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;会计不得兼任出纳;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;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七条: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。分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八条:分会经费支出包括:
1、召开有关会议的费用;
2、印发刊物费用;
3、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;
4、按规定比例上缴上级协会的款项;
5、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、奖金、福利、医疗、保险金和补贴;
6、工作人员的差旅费;
7、为行业服务所需的各项费用;
8、其他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;
第三十九条:分会的单项开支1000元以上,需经分会秘书长审批,重大支出需经理事长同意,所有开支都必须接受理事会监察。
第四十条:会费的节余部分和创收收入,应不断积累,作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协会专项活动的资金。
第四十一条: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会议及选举制度
第四十二条:本分会会员大会分下列会议,由理事长召集:
1、会员大会,每年召开一次,召开日期由理事会决定;
2、临时会议,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,或经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要求召开,可召集召开;
第四十三条:会员大会的决议,须有会员代表2/3以上出席,出席代表过半数同意时为通过。
第四十四条: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。
第四十五条:理事会会议的决议,以理事过半数出席,出席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。
第四十六条:理事、副理事长应亲自出席理事会,因故不能参加应委托他人代理。
第四十七条:各级负责人都应通过选举产生,选举按《拉链分会选举办法》执行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
第四十八条: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应先报上级协会审核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九条: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条:本分会终止前,须在上级协会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一条: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五十二条:对本分会实施细则的修改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五十三条:本分会修改的实话细则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上级协会审查同意,并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。
第五十四条:本实施细则如有未尽事宜,均按国家民政部社团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与其他有关法令办理。
第五十五条: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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